气明确谈论“民事死亡”、“骂名”和“没收资产”的刑罚。此外,所采取措施的范围也不再像过去那样涵盖“民事死亡”。例如,至少目前,无法直接获得家庭、婚姻、继承权等。然而,间接地,很明显这些关系正在动摇,只有极其一致才能维持这种关系。 另一方面,封锁受迫害者的全部财产,甚至连他们的配偶都没有被调查或起诉,禁止他们公开露面、参加示威、在社交网络上行动、接受采访甚至履行其职业职责(对于记者而言)。 一种对个人的任意删除或排斥正在发生。在阿伦特所说的“活力生活”中,人类“行动”的条件,不仅是作为一个人,而且是“在人类之中” [4]仍然被废除。 如果没有完全恢复残酷的惩罚(事实上,这是宪法第五条所禁止的) ,请遵守合法性和法律程序的限制,即使是审讯式的。在过去,这些惩罚只适用于经过正式的审讯程序后的罪犯,是的,但至少只是在最后。预防措施不应与处罚相混淆。
此外,当主权者向一个被定罪的人授予恩典时,它就立即完全地实现了。心理上甚至没有拖延遵守并继续对受刑事迫害者实施限制措施的可能性,更没有无视赦免的有害想法。简而言之,审讯程序和残酷的刑罚一旦被假定并制度化,就会变得不像以虚伪的方式呈现为“地下刑法”(扎法罗尼借用阿尼亚尔·德卡斯特罗的说法)那样任意。现在它是在“不考虑任何合法性或通过非常可疑的法律框架,但始终在法律权力之外”行使惩罚性权力。司法委员会)“特别法庭诊断”的数据,特别民事法庭约 电话号码数据库 占我国国家司法需求的56% 。因此,它是全体人民诉诸司法的最大促进者,使司法服务更加方便、快捷、简单和有效。 凭借强烈的民众吸引力,一级自由管辖权鼓励提出各种各样的要求,这些要求往往超出特别法院的原始管辖权。客观地,可以说的是,法院的这种“自由”便利,以民主方式允许在二级司法管辖区诉诸司法,即对判决提出无名上诉,但遇到了许多技术性问题,有时它们给当事人、律师甚至法官带来了真正的不便。
选择特别法庭并不意味着双方不会承担费用。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点,并非每个向法院寻求帮助的公民都意识到这一点。事实证明,进入法院后,无论是否有律师协助,诉讼费用和费用都将暂停,直到判决为止(第 9,099/95 号法律第 54 条),除非上诉人获得自由司法的情况。 因此,当案件在一级司法管辖区处理结束时,法官宣判后,费用在特别法院的管辖范围内立即免除(第9,099/95号法律第55条)。如果有上诉,则必须收取费用(已经提到的例外情况除外)。 这样,在判决颁布之前,指导法院的原则是清晰可见的:速度、简单性和程序经济。然而,在上诉时,可以观察到这些原则之间的情况发生变化和现实冲突,需要程序技术和法律中的严格规定,更糟糕的是,在许多情况下,不仅损害了诉诸司法机关的机会,而且损害了法律的效力。他们也让好的法律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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